長期以來,概念法學一直支配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司法和法學研究。有必要轉向以規範目的為導向,以實質性價值判斷為內容的評價法學方法論。反不正當競爭法屬侵權行為之法,市場競爭的固有邏輯決定了該法在規範性質上屬評價性規範。這主要表現在目的條款和一般條款處於核心地位,大部分概念屬“類型”概念,法律適用有賴於評價性類推等等。評價性規範意味著,無評價則無法律適用,法律的意義需在評價中實現;評價是一個商談的程序性過程,無論辯則無評價,否定性評價的證偽意義重大。《反不正當競爭法》應通過引入多元的評價因素,在整體性評價的基礎上揭示和發掘法律的意義,並進行利益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