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重視刑法介入家庭、阻斷家庭虐待的必要性,故專門規定針對家庭成員的虐待罪。但顧此難免失彼。牟某翰案暴露出虐待罪雖經修補依然存在保護空白:婦女在家庭外受虐待,不適用該罪。司法實踐通過擴大“家庭成員”範圍來保護婦女在家庭外不受虐待,卻有違罪刑法定。在司法偏離憲法的表層問題下,隱藏著立法偏離憲法的深層問題。一是縱向的保護不足,婦女走出家庭就失去虐待罪的適用。二是橫向的保護不平等,家庭內婦女受保護,而家庭外婦女不受保護。保護家庭和保護婦女都是憲法規定的國家保護義務,二者常被誤解為對立衝突關係,實為相互競合關係。刑法應根據憲法,啟動虐待罪名體系化,構建“一般保護加特殊保護”的梯次遞進結構,方能兼顧家庭內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