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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犯罪歸責的行為主體論路徑
中文摘要
人工智能時代到來,刑法領域亟須建立適用於人工智能犯罪的歸責規則。對於人工智能犯罪的歸責,刑事責任主體論難以確定理論激活的時點,犯罪工具論無法充分回應人工智能自主性問題,二者均存在局限性。通過對犯罪主體概念不同層次的分離,在理論上可以探討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工智能成為行為主體的問題,從而在刑事責任主體論與犯罪工具論之外,擴展出具有銜接性價值的行為主體論的理論發展空間。我國刑法體系存在擴展行為主體概念的可能性,行為主體並不必然局限於自然人。以社會行為論為基礎,行為時存在自主意識、在社會重要意義上與人類行為具有等效性的人工智能行為,可以被納入刑法的評價範圍,由此證立人工智能的行為主體地位。人工智能行為主體參與犯罪時,應根據犯罪參與的思路進行歸責分析。行為主體論為相關歸責理論的適用提供了多主體基礎,有助於銜接實行過限、監督過失、信賴原則等問題的理論研究成果。在立法未承認人工智能刑事責任主體地位的情況下,對於人工智能行為需要由人工智能背後的主體承擔替代責任,基於行為主體論的歸責分析則有利於更加準確地認定涉案各主體的責任。
起訖頁 31-44
關鍵詞 人工智能行為主體社會行為論犯罪參與
刊名 法学家  
期數 202511 (213期)
出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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