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立法問題目前存在理論上的爭議。基於立法理念切換尚未完成、法律對技術回應的有限性和延遲性,以及新技術領域的統一立法對於新穎性和系統性的要求等原因,目前制定統一的“人工智能法”的時機尚未完全成熟。人工智能立法應建立在它所創造的新型法律調整對象和方法上,由此可以提煉出“深度學習算法”和“人機關係”作為人工智能法的兩個理論支點,且兩者是緊密聯繫同步進化的。深度學習算法的規制在人工智能領域較之前具有更重要的意義,當前關於算法的透明性、可問責性以及可解釋性等理念均無法形成理論上的自洽,最終仍有待算法“黑箱”的有效破解。人機關係因技術發展的不確定性尚難以在法律上形成完整判斷,但如果剔除掉AI“自我意識”的幻象,人機關係未來應由人類主導,且應遵循“非人化”原則、人類優先原則和安全原則,在此基礎上就可以建立人機關係的具體法律機制,如人機對齊、人機信任和人機倫理的相關準則。人工智能立法對新的思想資源和思維範式提出了迫切要求,其中“計算機作為社會行為者”以及“行動者網絡”等理論對我們的借鑒意義值得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