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工智能,尤其是大語言模型的誕生及其運用于司法實踐的可能,看起來會消除司法裁判中法學方法論的運用空間。司法人工智能的基本原理在于根據歷史裁判數據的統計規律預測(生成)當下的數據,但裁判數據的信息處理不等同于司法裁判本身,計算也不等同于推理或論證。從應然的角度看,只要堅守司法裁判作爲說理活動的性質,法學方法論就不應喪失其運用的空間。從實然的角度看,在事實認定領域,機器算法因現實認知能力限制和評價餘地應對乏力,無法恰當地從證據材料中建構出案件事實;在法律適用領域,機器算法無法替代創造性的法律解釋及其諸多方法,也無法進行真正的漏洞填補和法律修正。但語料庫語言學在法律解釋中的應用,說明數字技術的確爲法學方法論帶來信息來源和具體運用樣態的改變。未來的算法與方法,應當是相互增强的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