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慧產業鏈具有多層級的複合式特徵,其法律風險可能跨越層級傳導和積聚。因此,需引入系統整體治理的方法論,推動生成式人工智慧治理範本朝著「多元協同」與「雙向賦能」的方向轉型,建構安全與發展並重的規則體系。一方面,為促進產業發展,需要探索完善包含人工智慧生成物著作權、演算法模型智慧財產權、訓練數據財產權等在內的財產權保護體系,為技術創新提供內在激勵。另一方面,為防控安全風險應當加強對市場主體的行為約束,為市場主體設定差異化的法律義務,推進人工智慧標準體系建設,並發揮倫理規範的引導作用,以保障生成式人工智慧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