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間,陸續販售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或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下稱「毒品咖啡包」)予9名買家,共計販售34次,總共售出278個毒品咖啡包。經起訴後,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成立34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各判處3年至4年不等之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甲上訴二審時,對於成立之罪名及罪數均不爭執,明示其上訴範圍僅就「量刑」部分上訴。其上訴要旨主張:被告於偵查、審理中均維持自白認罪之答辯,犯後態度良好,且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偵審自白減刑之規定。且被告僅有交通過失傷害之前科,無故意犯罪之刑事紀錄,此次係因前做工程遭人倒錢,又需撫養子女,經濟壓力過大始會販賣毒品,並非單純貪求利益等理由,認為應有刑法59條情堪憫恕等特殊減刑規定適用。上訴要旨並特別指出:「依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定應執行刑罪數與刑度統計表,顯示司法個案被告罪數均不爭執,明示其上訴範圍僅就「量刑」部分上訴。其上訴要旨主張:被告於偵查、審理中均維持自白認罪之答辯,犯後態度良好,且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偵審自白減刑之規定。且被告僅有交通過失傷害之前科,無故意犯罪之刑事紀錄,此次係因前做工程遭人倒錢,又需撫養子女,經濟壓力過大始會販賣毒品,並非單純貪求利益等理由,認為應有刑法59條情堪憫恕等特殊減刑規定適用。上訴要旨並特別指出:「依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定應執行刑罪數與刑度統計表,顯示司法個案被告刑亦難認有何逸脫或超出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之實務量刑行情。因認第一審量刑適當,應予維持,上訴人執此指摘第一審量刑不當,並無可採之旨。」等理由駁回上訴,本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