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甲擔任其董事,名下持有A公司30%股份(足以確保能每屆連任董事之持股數額)。為減輕稅賦負擔,甲與高中同學乙達成口頭約定,借用乙之名義,將15%股份過戶予乙,每年股利所得於扣除所得稅額後,保留5%給予乙作為報酬,餘額全數返還甲;且約定僅甲有權管理、使用及處分此等股份。數年後,A公司之業績蒸蒸日上,股利暴增數倍,乙名下股份每年可取得之股利竟高達3千萬元,遂萌生貪念,將全部股利據為己有;並有意聯合大股東丙,將15%持股與之合作,於本年度股東常會,掠奪甲之董事席次,終止甲之連任。甲知情後,向A公司主張自己才是15%之股權所有人,股東會上僅自己可行使此15%之表決權。請問A公司依法應如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