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之公司法人其法人格各別,公開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從屬公司,除有濫用法人格獨立情形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關係各自獨立。雖其等依金控法第47條、證交法第36條、公司法第369條之12規定,應合併編製財務報表、年報及營業報告書並予揭露,惟其主要目的在明瞭彼此公司間之法律關係以明責任,暨便於主管機關管理及保護股東與債權人,並不更異彼此法人格之獨立性。故從屬公司負責人違反忠實與注意義務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僅與該負責人間存有委任關係之從屬公司,得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請求其賠償,倘從屬公司怠於為前開請求,持有從屬公司股份之控制公司固得依公司法第213條至第215條提起代表訴訟,請求從屬公司負責人向從屬公司為給付,以回復該公司資產之應有狀態;至於因從屬公司股份之經濟價值受到損害之控制公司,因其僅間接受損,不得逕向其負責人請求違反忠實及注意義務之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