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發展史上,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的觀念起源於刑事法,此一正當法律程序最早係源自英國1215年(南宋帝國寧宗年間)的大憲章(Magna Carta),但具體的用語due Process of law一詞,則出於英國1354年(元帝國順宗年代)的一項重申大憲章的制定法,其意指,沒有法律規定,英國國王不得佔用公民的財產,或對人民進行監禁或處死。此些概念影響到美國法制甚大,1791年(大清帝國乾隆56年)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通過,明文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的權利。此一「正當法律程序」條款確保政府在對個人行使權力時,必須遵守公平的法律程序,不能隨意剝奪人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不自證己罪、陪審團的審判、聘任律師辯護權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