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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關係可否終止――評析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作者 林秀雄
中文摘要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民法第969條)。顧名思義,姻親之「姻」者,為婚姻,「親」者,為親屬,亦即透過婚姻所發生之親屬,即為姻親。沒有婚姻,就不會發生姻親關係。惟姻親關係當事人相互間並不存在任何契約關係,甚至可能在不知情之情況下而成立姻親關係。例如留學在外之子女,瞞著父母而結婚時,父母在不知情之情形下,與子女之配偶發生姻親關係。本件第三審裁判認為,姻親乃借婚姻之媒介,使原無血緣之配偶,與他方一定親屬發生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所成立之身分關係,與因當事人基於意思自由、自主意思而結婚、收養所生身分關係之本質類似。其區分姻親關係與因結婚而成立之身分關係不同,但本質相類似。既認為姻親係以婚姻為媒介而生之身分關係,但又認為與因當事人基於意思自由而結婚所生身分關係之本質類似。此見解前後矛盾。姻親關係之發生,屬於婚姻效力之一環,其即為因婚姻而生之身分關係,而非本質上與結婚所生身分關係類似。
起訖頁 12-18
關鍵詞 姻親關係合意終止法律漏洞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2602 (16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之救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4年度訴字第141號裁定評析
該期刊-下一篇 生存配偶訴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分割遺產,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各該訴訟程序應如何進行?――兼評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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