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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報不實民事責任——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16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是財務報告之附註揭露事項,不僅有財務報表各項目金額補充之量化資訊外,亦應包含可能影響財報使用者作成決策判斷之相關風險事項之質性描述。且企業集團間之交易進行財務報表合併沖銷後,雖已無金額(量化)影響,惟是否應於財務報告揭露,仍須考量質性因素,以評估系爭承諾是否屬影響使用者作成決策之有用資訊。則發行人編製之財務報告就上開應揭露或加以註釋事項,倘無正當理由未予附註或揭露,且此等事項對於理性投資人在決定證券交易之買或賣之市價時或行使權利時有影響者,即難謂無所隱匿。
起訖頁 1-4
關鍵詞 財報不實民事責任主要內容重大性質性指標量性指標理性投資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2 (2026: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闡明義務——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71號
該期刊-下一篇 據實說明義務——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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