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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闡明義務——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71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基於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內容,以形成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所訂契約之定性,攸關法規之適用,乃法院之職責,不受當事人所述法律見解之拘束。惟法院就當事人間契約之定性,倘將變更原公開之暫時性心證,應闡明並曉諭當事人為必要之聲明或陳述,以保障訴訟當事人之聽審權。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闡明義務契約定性聽審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2 (2026: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區分所有建物——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10號
該期刊-下一篇 財報不實民事責任——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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