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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區分所有建物——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10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民法第773條前段定有明文。是土地所有權行使之範圍,原則上及於該土地上、下之垂直空間。而經合法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物,固有使用該建物坐落基地之正當權源,然有權使用之範圍,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土地全體所有人同意外,原則上僅限於基地上下之該建物合法登記之垂直空間,並由全體區權人就該特定垂直空間成立立體分管契約。故該區分所有建物之頂樓所有權人如擅自將其合法登記之建物向上增建,自難謂該增建部分有使用該基地之正當權源。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區分所有建物增建土地所有權立體分管契約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2 (2026: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僱傭契約——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70號
該期刊-下一篇 闡明義務——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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