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會員登入
|
元照網路書店
|
月旦品評家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602 (2026:2期)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
【登入】
查詢為準。
最新
【購點活動】
篇名
情事變更原則——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29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請求增、減給付或變更契約原有效果者,應以契約成立後,發生非訂約當時所得預料之劇變(例如:戰爭、災害、通貨膨脹、經濟危機等),如依原有效果履行契約顯失公平,始足當之。而情事變更能否預料,應以契約成立時為斷。倘當事人間契約已明文約定不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即雙方當事人就物價漲跌之風險已有分配之約定,則就常態性之物價波動,未超過契約風險範圍而為當事人可得預見,自難認屬情事變更;就超過常態性波動範圍之劇烈物價變動,仍應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情事變更原則
、
超過常態性波動範圍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2 (2026: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給付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90號
該期刊-下一篇
推定租賃關係——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50號
新書閱讀
元照讀書館
優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