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權利干預的法律保留自產生以來,經歷了個別化、空心化、相對化的過程,並導致了基本權利干預的憲法保留的出現。目前雖然對憲法保留的範圍和方式存在理論爭議,但並非無法化解。基本權利的干預保留在我國實踐中面臨著保留範圍、保留主體和保留程度的難題。在保留範圍上,應當從我國憲法文本出發,對不同種類的基本權利實行不同層級的保留。在保留主體上,應當區分職權保留和行為保留,從而解決規章、地方性法規、國務院的決定命令能否保留基本權利干預行為的問題。在保留程度上,應當恪守干預保留的核心是干預行為保留,從而明確干預要有上位法依據是指要有具體的行為依據。構建我國基本權利干預的保留體系,要在區分形成保留和干預保留、單純法律保留和特殊法律保留、絕對法律保留和相對法律保留的基礎上,理順法律保留和憲法保留的關係,使其在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方面形成合力,並最終為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體系貢獻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