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聚合犯罪作為一種以網絡聚合、群體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犯罪類型,在網絡累積效應、溢出效應和聚量效應的影響下,往往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是,由於各行為主體之間既缺乏意思聯絡,也無共同實行行為,網絡聚合犯罪主要體現為對違規行為、違法侵權行為甚至中立行為、生活行為的違法性聚合,具有因果關係網絡稀釋化、實行行為碎片化、主觀罪過模糊化等特徵。對此,以實行行為為中心的傳統刑法理論在行為認定、因果關係判定和罪過認定上均存在嚴重的不周延性。對於碎片化、鏈條化和協作化並存的網絡聚合犯罪模式,應當結合網絡聚合犯罪的規律特徵,以其所引發的聚量性危害結果的責任分配為中心,結合傳統刑法的義務犯理論,依據行為主體對網絡聚合危害結果同向推進的罪過類型,合理劃定網絡聚合犯罪可罰類型、可罰狀態與定量標準,實現刑法預防犯罪與防範過度預防犯罪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