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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報導
20260205 (5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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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取消飯店訂房可拿回多少已付費用?
作者
彭若鈞
中文摘要
《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取消訂房的規範:收取定金者:依解約通知到達業者距離住宿日的天數,比例退還20〜100%定金;14日前通知可全額退還。預收全額房價者:距離住宿日3日前通知,業者應退還100%房價,1〜2日前通知則退還50%。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此規定具強制性,即使契約未記載亦生法律效力,且不得以契約條款排除。本案例消費者已支付全額房價,於入住前5日通知業者取消訂房,依法應獲100%退費。
起訖頁
8-10
刊名
消費者報導
期數
20260205 (538期)
出版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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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訊站No.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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