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判決表示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文義解釋,但書並未包括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之案件,而誤以獨任法官審理之情形。且第369條第1項但書之規範目的,在於維護被告審級利益,因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判決皆得不經言詞辯論,若第一審未經言詞辯論,等同少一個審級。於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之案件,而誤以獨任法官審理之情形,若非未經言詞辯論,並未剝奪被告審級利益,與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之規範意旨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