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判決維持下級審見解,認為從OKLink等網站取得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賦予證據能力。本判決表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所規定特信性文書之種類,除列舉於第1款、第2款之公文書及業務文書外,並於第3款作概括性規定,以補列舉之不足。所謂「除前2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係指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具有相同可信程度之文書而言。自OKLink等網站所取得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具相當之可信性,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之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具有證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