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判決表示判決之送達,攸關裁判自我拘束原則(即裁判自縛性),及上訴期間之起算時點。對於已送達之判決,除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所定之誤寫、誤算等情事外,均不得重行送達;惟若該情事已足以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則不得以裁定方式更正之,應重行繕印送達,上訴期間亦另行起算。已送達之判決有誤寫、誤算等情事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時,法院本應以裁定更正之方式為之,倘若重新送達判決,原則上應認不生重新送達之效力;惟如當事人具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時,為維護法律安定性,並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得例外肯認重新送達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