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延續實務見解,認為犯罪所得發還條款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應採廣義解釋,包括被害人因犯罪行為人之給付、清償、返還或其他各種依法實現與履行,使其因犯罪所受損害實際上已獲填補。本件行為人有提出民事執行金額分配表、提存書、提存通知書,然其中提存通知書內記載已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則關於提存金額是否業經合法提領,而可認已將其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人,進而符合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被害人之情形,並據以阻抗或消滅沒收之效力等情事,上訴人並未再就此提出具體明確之資料,且縱使有此情形,亦非不得於檢察官為執行命令之處分時,再向執行檢察官表明相關情形,甚或依法聲明異議,尚難逕認符合發還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