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國立A大學人事室組員,負責經辦校內員工文康活動、辦理該校生日禮券採購案之請購、驗收、保管及發放,被告採購家樂福禮券作為該校員工生日禮券卻予以侵占,應論公務侵占罪或業務侵占罪?關鍵在於被告是否具有刑法第10條之公務員身分。本判決採否定說,其表示:生日禮券屬於A大學員工福利,非屬人民必須仰賴國家提供給付照料義務之國家責任,不符合公共事務之對外性要求,被告將其經管之生日禮券侵占入己,除顯非「身分公務員」、「委託公務員」外,其所為亦非關於公權力行政,或攸關國計民生等民眾依賴之給付行政等範疇,而與「授權公務員」有別。被告就此所從事者,並非依據法令所賦予之職務權限而屬於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定之「授權公務員」,故就被告侵占A大學生日禮券之行為,應論以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