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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601 (202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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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救護義務——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判決認為交通事故逃逸罪,雖僅規範「逃逸」之行為,然依該條之保護法益及立法理由觀之,行為人之作為義務,應包括「救護傷者」及「其他必要措施(如移置肇事車輛至安全處所、或擺放警告標誌以避免其他用路人追撞事故現場)」在內,而非僅單純停留現場不離去。若傷者所受傷害確有急需就醫之必要者,行為人之救護義務,自包括呼救送醫、於等候載送傷者前往醫療處所之救護車等車輛抵達前在場救助、保護傷者等內容。確有急需就醫必要之傷者縱未當場表示需要就醫,亦無從解免行為人之救護義務。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救護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601 (2026: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立學校採購禮券——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7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共同正犯脫離——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17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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