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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補償關係——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民法第269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並揭櫫:當事人訂立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契約,不盡使自己受利益;使自己受利益,非該契約有效要件等原則。故要約人與債務人於成立基本行為(補償關係)之同時,附加約款,使第三人取得直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權利者,第三人取得對債務人之債權,乃基於要約人與債務人之意思,使其契約所生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第三人。循此而論,第三人係直接取得獨立之權利,而非繼受要約人之債權。要約人是否取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債權,並不影響第三人之直接請求權。至要約人與債務人訂立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契約,有無使第三人取得直接請求權,應綜合具體事件契約條款之本旨或目的,是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債務人對第三人之給付,是否基於要約人負擔相當之給付原因(對價關係);及社會通常觀念、交易性質慣例等相關因素,以為斟酌判斷。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補償關係對價關係第三人利益契約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1 (2026: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詐欺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52號
該期刊-下一篇 讓與擔保——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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