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與實務對聯合財產制下夫妻財產增值以及由此而生的補償請求權等問題關注較少。瑞士聯邦法院於1962年作出的一則判決,引起相關討論。在此背景下,以下五種情形中夫妻財產的增值和補償問題值得探討:(1)在丈夫攜入的土地上,利用所得財產營造建築物;(2)在妻子攜入的土地上,利用所得財產營造建築物;(3)利用一方的攜入財產在另一方攜入的土地之上營造建築物等,而該標的物依規定又被歸入另一方的攜入財產;(4)在第(3)種情形下,資金來源存在爭議,而所得財產又因此而獲利;(5)利用夫妻財產在屬一方的特有財產的土地上營造建築物等,而該建築物依相關規定又成為一方的特有財產。按照《瑞士民法典》確立的補償請求權不變原則處理以上問題,結果不盡如人意,因此,應支持補償請求權可變並以此為基礎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