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係解除時,應如何分割以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家庭住房,尚無定論。在盧卡斯案和摩爾案中,加州最高法院對以個人財產支付的首付款進行了認定,並確立了分割家庭住房的資金來源法。然而,加州最高法院在盧卡斯案中對《加州民法典》第5110條中家庭住房推定的解釋是錯誤的,盧卡斯案/摩爾案方法對貸款收益的分配也是錯誤的。為了正確認定以個人財產支付的首付款,並能夠簡單而公平地分割家庭住房,本文提出兩項建議:首先,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財產支付的首付款,不應要求夫妻雙方以協議確定該首付款的個人財產屬性,並應廢除盧卡斯案的贈與推定;其次,以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按揭貸款的,應根據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占已支付貸款的比例分配貸款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