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法中的所有權以對客體的抽象支配可能性和觀念性為特徵,為了應對所有權的不可見性所帶來的交易安全問題,日本民法主要採取了兩項基本原則:一是公示原則,二是公信原則。在物權變動的構成上,日本民法採用意思主義型分離主義。一方面,該立場不承認債權合同可以通過法律之力使物權發生變動,與法國法式的一元構成截然不同。另一方面,該立場又否定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認為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之間的分離只存在於概念層面,與德國法式的分離主義判然有別。基於意思主義型分離主義,物權行為效力發生的時點基本上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價金支付債務的履行通常能夠使合同成立時實施的物權行為的效力發生。買賣合同成立之時點,應被理解為當事人的確定性合同締結意思達成一致的時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