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物權變動模式有實然和應然之分,其經驗能為我國提供啟發。以動產所有權轉讓為例,法國、瑞士和德國分別代表了三種實然模式,前者為“合意主義+物權行為沒有主義+有因主義”,中者為“交付主義+物權行為有因主義”,後者為“交付主義+物權行為無因主義”。這些模式是法律規範、學說理論、司法經驗和交易實踐交織互動而成的複雜系統,分別蘊含了相應的通常觀念。《歐洲示範民法典草案》(DCFR)第8編是應然模式,其為“非強制的交付主義+物權行為沒有主義+有因主義”。在從實然走向應然的過程中,比較法研究和對比論證發揮了重要但有限的作用。基於此,辨析我國的物權變動模式,在明瞭說理存在盲區的同時,應積極探尋新方法、新路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