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司法於107年8月1日增訂第99條第2項:「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規定,係就「有限公司」參考同法於102年1月30日增訂第154條第2項「股份有限公司」規定,對於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明文化規範,其立法旨趣並非全盤否定公司法人格獨立,僅在個案上,如公司之獨立人格遭公司股東濫用,致與公司法之所以肯定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之目的相違,許法院介入救濟,以維衡平,乃民法第148條誠實信用原則之具體化規範。是公司債權人依特定法律關係所生之權利,倘因公司之獨立人格遭公司股東濫用而落空,求償無門,已逸脫「股東有限責任之合理性」,即可依否認公司法人格之法理,而對公司之股東追究債務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