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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害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36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所謂侵害型不當得利,乃指無法律上之原因,侵害歸屬他人權益內容而獲有利益。主張依此類型之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者即受損人,固無庸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原因舉證證明,惟仍須先舉證受益人取得利益,係基於受益人之「侵害行為」而來,必待受損人舉證後,受益人始須就其有受利益之法律上原因,負舉證責任。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侵害型不當得利侵害行為無法律上原因舉證責任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12 (2025: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當事人恆定原則——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27號
該期刊-下一篇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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