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一方為了滿足家庭的利益和需要,以自己的名義締結合同所產生的連帶責任問題,意大利的司法實踐與學說討論引發了較大的爭議,特別是在1975年的家庭法修訂案通過以後。面對家庭利益和家庭需要的界定以及是否會產生共同連帶之債,應該回到《意大利民法典》第143條和第144條來進行理解。這兩條規定其實超越了夫妻財產制,因為不論在哪種夫妻財產制之下,都應該遵循這兩條規定。為了滿足家庭利益而產生連帶債務的一般性基礎建立在《意大利民法典》第143條家庭貢獻制度與第144條第2款所規定的夫妻雙方擁有實現協定生活方式的權力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