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認為,英國法並不存在德國法意義上的法學方法論的概念。作者首先追溯歷史並指出,英國的法學教育主要是由職業協會所主導。大學的法學教育相對起步較晚,其中法學方法論方面的內容和對於英國法律進行理論性、體系性的研究一直以來並不被受到重視。英國傳統的培養法律人才的方式是實踐性的、手工業行會式的。接受大學教育或者大學的法學教育並不是從事法律工作的必經之路。大學為了培養出被市場接納的法律人才,其培養模式也更加趨向於實踐性,因而沒有給法學方法論方面的課程留有足夠空間。作者又從課程和教科書的角度考察了現今的英國大學法學教育,進而指出,大學法學課程中涉及法學方法論內容的課程依然處於邊緣位置。最後作者也觀察到,自1990年以來,英國法院的判決在謹慎地推動英國法的體系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