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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之評釋
中文摘要
刑罰目的為何,向來有應報理論及預防理論之分。前者淵源流長,於西元前1776年頒布之漢摩拉比法典中即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字樣,我國傳統亦有「殺人償命」之應報觀念。後者可區分為一般預防理論,即刑罰目的在於對社會大眾形成心理強制的威赫效果,與特別預防理論,認預防犯人再犯才是刑罰目的。前述各說互有優缺點,嗣後乃結合其優點,補正其缺點,成為以罪責為界線之「個別處遇制度」。在結合理論下,死刑因與刑罰再社會化目標相悖,應予以廢除,蓋消滅生命即完全否定再社會化之目的。
起訖頁 174-186
刊名 最高檢察論壇  
期數 202412 (4期)
出版單位 最高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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