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爭論已久的死刑爭議,憲法法庭在113年9月20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本次憲法判決)可惜的是本次憲法判決似乎並沒有將死刑爭議畫下句號,反而是激起了更多的爭議和討論。本次憲法判決除了宣告修正前刑法第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唯一死刑規定違憲外,並宣告死刑僅得適用在最嚴重的犯罪情節(主文第1項),並應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如偵查中強制辯護(主文第3項)、第三審強制辯護(主文第4項)、第三審言詞辯論(主文第5項)、合議庭法官一致決(主文第6項)等要求;此外,關於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者之保障,則宣告責任能力顯著減低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主文第7項)、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的被告不得科處死刑(主文第8項),以及欠缺受刑能力不得執行死刑(主文第9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