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於113年9月20日,就目前我國37位待決死囚全體所聲請,關於死刑及相關規定之法規範憲法審查一案,做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以下簡稱本件憲法判決)。該判決雖未宣告死刑違憲,但宣告部分刑事實體法或程序法規定違憲,進而具體指示應修法之方向,對於科處死刑之案件在實體、程序面設下重重嚴格關卡,使得未來個案得量處死刑的門檻高不可攀外,要求偵查中強制辯護,科處死刑各審級均須一致決,且除責任能力、就審能力外,得否科處死刑或執行死刑,另須審查被告自我辯護能力、受刑能力等,具體如何操作,確實也對刑事審判實務,造成不少衝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