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程序法上的犯罪事實”,是刑事訴訟法學的基礎問題與疑難問題之一。目前,我國多數觀點主張自然事實說,但基於案例考察,這一學說存在認定標準模糊、認定結果不盡合理的內在缺陷,其深層癥結在於自然主義方法過於單一。為強化認定標準的明確性,犯罪事實概念應當融入認知主義方法:檢察機關的指控不僅描述了某一自然事實,同時在認知層面限定了審判的事實調查方向。為強化認定結果的合理性,犯罪事實概念應當融入規範主義方法:檢察機關的指控不僅限定了有待審判的客觀事實,同時在規範層面限定了審判的不法譴責方向。根據“自然—認知—規範”的三元認定框架,《刑事訴訟法》第186條中的“指控犯罪事實”應當解釋為“指控方向限定下的自然事實”,犯罪事實同一性認定將遵循三項步驟:同一自然事實、同一調查方向與同一譴責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