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實踐中的“證據鏈”概念存在內涵不明、標準模糊、功能不清等問題,“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往往成為一種逃避證據說理責任的修辭手法。證據鏈並非僅表示證據間的相互印證,根據對《刑事訴訟法》第55條和相關司法解釋條款的體系解釋,“完整的證據鏈”是《刑事訴訟法》第55條中“定罪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的動態化、形象化表達,所以可將證據鏈的內涵界定為各證據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並組合成案件事實過程中形成的動態關聯結構。證據鏈完整的基本標準是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均有證據證明;在對每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證明中,證據的推理鏈條應當是完整且合理的;能夠以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為核心形成一個完整、可信的案件事實框架。證據鏈概念的核心功能是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同時也可促進證據分析精細化、保障證明標準的正確適用、加強法庭調查的實質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