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保護是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作為生態環境法律體系化的最高形態,生態環境法典應當就生態保護有關問題作出系統規定,這既是生態文明法治理念的內在要求,也是基於對生態環境法治發展規律科學認知的重大法治創新。將生態保護規範納入生態環境法典,應處理好法典規範與現行單行法律規範之間的關係,妥當安排生態保護規範在生態環境法典中的篇章佈局。在法典規範與單行法律規範的關係處理上,生態環境法典中的生態保護規範應採用“雙法源”模式,提煉、擇取現行法律中作為“要旨要則”的有關生態保護法治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納入法典,同時將旨在保護生態功能的創制性規範納入其中。在篇章結構上,生態環境法典中的生態保護規範應在充分考慮生態文明法治實踐的內在需求的基礎上,採用基於制度邏輯的“重構”式編排方式,依照以生物多樣性保護為主要線索、強化生態環境保護重點方面的思路進行體系構建。《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在這些方面已作出較為妥當的安排,同時在一些具體細節方面還可作進一步優化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