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一證”作為我國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的制度創新樣本,當前在各地呈現出差異化的改革試驗狀態。“一業一證”改革設立的行業綜合許可將市場主體進入特定行業涉及的多項許可整合為一,改變了現行法律框架下的單項許可模式。相較于傳統行政許可模式,“一業一證”改革帶有鮮明的效能價值取向,不僅降低了市場主體的行業准入門檻與成本,還通過行業綜合監管的銜接匹配機制保障了行業綜合許可的效能優勢。但與此同時,“一業一證”這一制度創新在實踐中也面臨諸多制約因素,可以考慮以《行政許可法》修法為契機,通過增設專門的“一業一證”條款、履行《行政許可法》第18條確立的制度要素確定性義務,以及有效激活第20條許可評價條款等方式,圍繞形式合法性與實質合法性對改革實踐難題予以有效回應,從而充分發揮行政許可創新轉型在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中的引領和保障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