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主流理論中,信賴保護原則之正當信賴要件的認定,否認“惡意過錯”“資訊過錯”和“無視過錯”情形下信賴的正當性,排除信賴保護的適用;而在實踐中,法院並未完全按此進行。針對司法適用與學理闡述之間存在的分離,學界雖有所關注,但缺乏足夠的重視,也未提出融貫一致的解決方案。支持過錯排除正當信賴的理由雖然較為充分,但也不是絕對的。正當信賴要件的適用宜在將過錯否認信賴正當性作為初始法則的基礎上,充分衡平檢驗信賴主張者的過錯程度、政府方過錯及其程度、正當信賴的客觀性、行政活動的形式和內容以及衡平檢驗可能具有的先例效果等,以剝離原先理論中該要件的“全有或全無”效果,實現信賴保護原則糾正嚴重非正義問題的衡平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