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中有大量證據規範,體現了民事一體化的司法解釋起草技術。這些證據規範在民法典合同編證據規範基礎上有新發展,可在合同糾紛認定案件事實環節發揮裁判規範功能,但應有意識地對其作類型化、體系化研究。《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中的證據規範可以類型化為舉證責任一般規範、法律事實推定規範、法律事實擬制規範和證明標準規範。其中,舉證責任一般規範適用於事實認定問題,立法將事實認定問題轉化為法律適用問題後就不再存在舉證責任一般規範的適用。需要區分請求、抗辯、再抗辯對應的舉證責任,區分本證和反證的舉證安排。越權代表中相對人善意事實推定規則僅適用於代表權意定限制事項,適用範圍被限縮,合同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標準被降低到高度可能性標準,均對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中的既有證據規範作了較大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