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金融監管透明度是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舉措。我國對傳統信息公開制度的路徑依賴,催生了金融監管透明度的一元規制模式,表現出認知片面性、主體單極化、權力管控性的特徵,引發對金融效率、金融公平、金融安全的悖反。需要立基於金融監管透明度包含公開維度和互動維度的完整認知,通過金融監管主體的權力轉型和金融監督主體的權利(力)重構來塑造二元治理模式。公開維度的達成是完善互動維度的基礎,應以金融監管主體的公開為主導,控制其自由裁量權;以金融監督主體的制衡為輔助,明確其監督權。互動維度的實現是完善公開維度的目標,須以金融監督主體的訴求為主導,賦予其參與權;以金融監管主體的救濟為輔助,優化其公力救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