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權是為了輔助市場經濟運行而出現的新權力,其權力配置方案不僅影響市場經濟的運行效率,而且塑造了一個國家市場經濟的體制特徵。在市場化改革進程中,我國的市場監管總體上介於分業監管和一體化綜合監管模式之間。在“分”與“合”的不斷調適中,監管權的橫向與縱向配置均存在多種分配標準。多標準並用的邏輯後果在於,一個對象可能被多個分類標準涵攝而引發子集重疊現象,具體表現為權力衝突。無論是事前配置監管權還是事後裁決權力衝突,都需要一套監管權配置原理作指導。憲法解釋學上確保權力正確行使的功能主義原則是思考該問題的基準,其在市場經濟領域表現為輔助市場有效運行的功能主義原則。在此原則下,監管權的配置本質上是通過設計監管權來匹配市場運行需求的過程。影響這一匹配過程的因素眾多,總體上可分為排斥性因素和協同性因素兩大類。其中,排斥性因素搭建了監管權配置的比較權衡框架,協同性因素可嵌入比較權衡框架發揮疊加效應,二者共同構成了監管權配置的整體分析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