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法學理論把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定位為物權,試圖通過行使機制的“物權化”改造來回應改革需求,具有客體私產化、主體私人化、權益私權化、行使私法化、功能私益化等特點。這種認識與國有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和實踐並不契合。改革相關政策文件中的“所有權”是經濟學層面的寬泛概念,其客體更廣泛、主體更多元、內容更豐富、行使更多樣、價值更多維,包含各種運用公權力的公法制度,非私法層面的民法所有權所能完整涵蓋和表達。這種誤讀現象的出現,是不同學科概念的差異性、經濟學概念使用的廣泛性、立法混用政策文件概念、法學領域財產權理論殘缺、形式主義思維盛行以及不當處理法律與政策的關係等多重因素所致。為使改革相關政策話語在法律層面獲得良好轉化,相關理論解讀和制度構建應以資源利用綜合效益的全面實現為價值目標,以作為憲法權力的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為核心概念,以公權性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行使為邏輯主線,以國有自然資源管護相關立法的完善為主要路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