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我國競爭法最早規定的限制競爭行為類型之一,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缺少理論關注,含義也並不清晰。然而,實務中卻出現了相當數量的案件。通過梳理與分析可以發現,這些案件不僅缺少對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整體性理解,在具體要件的把握上也有明顯欠缺,導致法條適用寬泛、行為類型邊界模糊。由於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獨特性,難以進行制度與實踐的比較和借鑒,需要從現實與理論兩個層面來予以回應。在現實層面,應將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限縮於捆綁,從而減少法條適用上的體系性衝突;在理論層面,現代反壟斷法從當然違法原則向合理原則的轉變,很大程度上消解了行為形式的價值。應將競爭效果和行為形式相結合,才能夠更好地確定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反壟斷法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