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緊急狀態法調整特大突發事件,以緊急權力為中心,以恢復正常法律秩序為宗旨;相關理論建立在規範與例外、事實與價值、自由與安全之區分的基礎上,體現為事實論、決斷論和規範論三種範式。新型緊急狀態法由應急管理所催生,以規劃為中心,具有能動性和建構性,引發了傳統緊急狀態法的整體轉型。對於新型緊急狀態法的出現與發展,傳統緊急狀態法的理論範式無法予以解釋。緊急狀態法基礎理論應該擺脫二分法的預設,根據法律規劃理論和法律擬制理論予以重構。新型緊急狀態法本質上是共享規劃,其中的緊急狀態屬法律擬制。根據新型緊急狀態法的基礎理論,我國緊急狀態法應該實現從單行法到領域法、從管理法到治理法、從非常法到保障法的發展轉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