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憲法在文本上至少擁有兩種“國家像”,一種是各國憲法皆有的,即由國體、政體、國家機構和國家象徵等有關實定條文所形成的“國家像”;另一種則是中國憲法獨有的,可稱“未來理想型國家像”。我國現行憲法序言第七段中“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敘事即是其主要規範基礎,由此初步構建了現行憲法中未來理想型“國家像”的基本輪廓。其中“文明”一語在現行憲法文本中一共使用了8處,可謂描摹了這種“一體多面”國家像中最具典範性的一面。本文嘗試透過新中國憲法中“未來理想型國家像”這個分析框架,以“文明”概念為焦點,追溯其“跨多國概念史”上的思想源流,在批判性地吸收近代文明概念類型二分法的基礎上提出了文明概念類型三分法,用以分析我國現行憲法中有關文明的全部敘事和規定;同時考察了近代國際法上的文明國家認定標準,並對文明概念所暗含的價值取向問題作出反思。全文旨在透過中國憲法中未來理想型國家像的框架,為“文明”一語的解讀提供一個基本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