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追訴標準作為司法解釋缺位時的補充,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成為法院事實上定罪量刑的規範依據與裁判理由。實踐中,參照適用立案追訴標準存在直接參照、部分參照、不予參照以及與相近法條司法解釋結合參照等不同類型。參照適用現象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的歷史譜系中具有一定延續性,填補了司法解釋缺位時的規範空白,一定程度體現了我國政法體制下的司法分工,也符合實體刑法中的罪名競合結構。但法院對立案追訴標準的參照適用存在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風險,且不符合“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方向。應當關注規範性文件參照適用與個案正義之間的距離,從“規範性競爭”的視角破除刑事司法規範結構的封閉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