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特別程序體系配置沿襲“需求回應”驅動發展路徑,存在標準缺失、結構不明、屬性不清等問題。對此,可以根據是否具有以確定刑事責任為目標的程序屬性為基準,構建包含刑事特別訴訟程序和刑事特別“非訴訟”程序的二元刑事特別程序論。根據二元刑事特別程序論,對於既有刑事特別程序,應當在屬性分化基礎上進行內部架構優化,將刑事和解程序融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將刑事缺席審判程序拓展為刑事缺席訴訟程序。據此,刑事特別程序包括由未成年人訴訟程序和刑事缺席訴訟程序組成的刑事特別訴訟程序,以及由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和刑事強制醫療程序組成的刑事特別“非訴訟”程序。對於刑事特別程序體系的外延拓展,應當在類型分化的基礎上確定准入標準,刑事特別訴訟程序外延調整應當遵循權利配置增減與程序設置調整平衡的導向,刑事特別“非訴訟”程序外延調整則應當遵循程序法治升級與司法資源平衡的導向。 |